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时间:2025年08月13日 点击次数:275
封市监罚听告〔2025〕 ZZ3-03 号
封丘县合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0年11月13日,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发文件《关于取消封丘县合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试点资格的批复》(豫金监〔2020〕68号),你公司被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取消了小额贷款试点资格。2022年9月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由于你公司未在其注册登记住所经营,且你公司注册登记留存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告知,我局遂于2022年9月15日在《河南日报》刊登的公告,责令你公司30日内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你公司至今仍未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封丘县合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构成了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
鉴于你公司自2019年至今未进行年报,已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2022年9月15日我局在《河南日报》刊登公告到期后至今,你公司仍未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行为属于从重等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赵洪涛 韩龙一 联系电话:0373-8389315
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