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60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申报条件及提供证件材料明白表
时间:2015年06月30日 点击次数:7589
一、申报条件: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省户籍的城镇居民或户口迁出本省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民。
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生育且目前现存活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3、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后,1955年12月31以前出生)
4、未享受外省同类奖励与扶助,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二、年满60周岁,符合条件的对象每人每年奖励960元,每年发放一次。
三、申报时间:
今年7月1日——7月31日为申报时间,从明年开始,每年新增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要在当年1月15日之前到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原工作单位)提出申请。
四、申报证件材料:
1、持本个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一寸免冠近照4张,以及办理退休手续的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状况证明(原无工作单位或原工作单位已不存在的由现居住地居委会出具证明)。
2、户口迁出本县但仍在本县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县城镇居民,还应提供退休金(养老金)发放部门出具的退休金(养老金)发放证明;以及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享受的同类奖励与扶助证明。
3、年满49周岁后,由外县(市、区)迁入的人员还应提供其原工作单位和户籍地县级卫计委出具的婚姻生育状况证明和在原户籍地未享受同类奖励与扶助证明。
4、离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五、申报程序
有工作单位的到县直计生办申请登记、建档,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计生办申请登记、建档,县人口计生委最后确认。
县人口计生委政策咨询电话:8299166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省户籍的城镇居民或户口迁出本省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民。
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生育且目前现存活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3、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后,1955年12月31以前出生)
4、未享受外省同类奖励与扶助,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二、年满60周岁,符合条件的对象每人每年奖励960元,每年发放一次。
三、申报时间:
今年7月1日——7月31日为申报时间,从明年开始,每年新增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要在当年1月15日之前到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原工作单位)提出申请。
四、申报证件材料:
1、持本个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一寸免冠近照4张,以及办理退休手续的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状况证明(原无工作单位或原工作单位已不存在的由现居住地居委会出具证明)。
2、户口迁出本县但仍在本县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县城镇居民,还应提供退休金(养老金)发放部门出具的退休金(养老金)发放证明;以及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享受的同类奖励与扶助证明。
3、年满49周岁后,由外县(市、区)迁入的人员还应提供其原工作单位和户籍地县级卫计委出具的婚姻生育状况证明和在原户籍地未享受同类奖励与扶助证明。
4、离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五、申报程序
有工作单位的到县直计生办申请登记、建档,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计生办申请登记、建档,县人口计生委最后确认。
县人口计生委政策咨询电话:8299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