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封丘县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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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政办〔2016〕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单位:
《封丘县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封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5日
封丘县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制定的《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方案》、《中共封丘县委、封丘县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封发〔2016〕5号)精神,充分发挥乡(镇)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强力落实7个专项治理方案中有关“治理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攻坚实施方案”相关要求,以及我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推进会要求。为严厉打击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县成品油市场秩序,减少大气污染。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活动。
一、整治目标
在2016年7月15日-12月31日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通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全面完成我县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开展油品质量检查推动全县油品升级,2016年10月底前全面使用国V标准车用汽、柴油;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关停、拆除无证无照黑加油站(点),维护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建立长效机制,实现我县“蓝天工程行动计划”预定目标,促进我县成品油市场健康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检查具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点)是否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油气回收治理工程环保验收合格通知书等证照;
(二)查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加油站(点)行为;
(三)查处销售劣质油品以及在油品升级时间节点后销售不达标油品行为;
(四)查处流动加油车非法售油行为;
(五)查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加油站(点);
(六)查处擅自改扩建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
(七)查处假冒商标及标识等行为。
三、方法步骤
(一)动员阶段(7月15日至7月20日)
将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攻坚重点工作之一,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成立由县政府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商务局、公安局、环保局、发改委、工商局、安监局、质监局、住建局、国土局、监察局、供电公司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乡(镇)
乡(镇)长任成员的领导小组(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牵头专项整治活动的协调和督查。
(二)排查阶段(7月21日至8月3日)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政府充分发挥主体责任,制定整治方案,对无证无照加油站(点)和流动售油车进行全覆盖、不留死角的拉网式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研究制定
处置办法。明确责任分工,制定时间表(通知辖区内无证无照加油站、点7月29日18时前将油品处理完毕,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工作台账。并填写《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排查情况统计表》(附件2)。于8月3日上午12时前上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纸质(经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和电子版同时报送(邮箱:fqxswj@126.com)。
(三)整治阶段(8月3日至9月30日)
1、8月3日至8月8日。各无证无照黑加油站(点)自行拆除加油机,捣毁加油罩棚及标识,对埋地油罐移除,对地上油罐进行肢解。
2、8月9日至8月20日。各乡(镇)根据对无证无证加油站(点)的排查摸底情况,对没有自行拆除的无证无照加油站(点)强制拆除,要按照“两个一律”(对无证无照加油站、点,一律拆除取缔;对正在违法建设的,一律责令停止建设,并将土地恢复原状);并填写《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附件3),自8月9日起,于每日下午17:00点前上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纸质(经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和电子版同时报送(邮箱:fqxswj@126.com)。
同时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对各乡镇专项整治情况进行不间断的巡查,并配合乡(镇)对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继续非法经营成品油者集中整治,没收经营设备和非法所得,现场抽走油品、拆除加油机,捣毁加油罩棚及标识,对埋地油罐浇注水泥,对地上油罐进行肢解,对在行动中阻碍执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专项行动中罚没物品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各相关部门、乡镇配合,工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要按照规定出具相关执法手续和文书。
3、8月21日至9月30日。各相关部门要落实好“五个一”(整改一批,对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但环保、安全、油品不达标,存在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关停一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关停;撤销一批,问题严重的撤销其经营资格;收缴、销毁一批,对计量不达标的加油机和质量不达标的油品予以收缴或销毁;惩处一批,对在经营活动中涉嫌违法和在专项行动中阻碍执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提高阶段(10月1日至12月31日)
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项行动各个时间节点的不同要求,及时进行工作总结上报,对各乡(镇)上报材料进行汇总分析、及时督导。对各阶段工作落实到位、效果显著的,由县政府进行表彰。对领导不力、工作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各乡(镇)对无证无照加油站(点)和流动售油车整治情况进行跟踪,防止死灰复燃。
四、落实责任
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各乡(镇)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各自工作。
商务局:负责专项整治活动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依法查处取得成品油零售资格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乡(镇)对无证无照经营者的甄别,配合其他各职能部门、乡(镇)查处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公安局(消防):负责依法查处流动加油车非法售油行为、消防安全隐患和经济犯罪行为、无证无照加油站(点);对整治活动中遇到的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打击;配合其他职能部门、乡(镇)查处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环保局:负责依法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环保违法行为,重点核查新建站(点)整体环保验收,原有站(点)油气回收改造情况等;配合其他职能部门、乡(镇)查处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发改委:负责监督检查成品油经营企业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油品升级工作落实情况;配合其他职能部门、乡(镇)查处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工商局:负责依法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超范围经营和掺杂售假、以次充好、假冒商标标识等;查处无证无照加油站(点);配合其他职能部门、乡(镇)查处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安监局:负责对取得安全许可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其他职能部门、乡(镇)查处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质监局:负责依法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利用加油机实施计量作弊、缺斤短两等违法行为;配合其他职能部门、乡(镇)查处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住建局: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规划许可,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建设加油站(点)的违法行为;配合其他职能部门、乡(镇)查处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国土局: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占地行为;配合其他职能部门、乡(镇)查处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监察局:依照有关规定对各乡(镇)、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对整治活动中发现的党员干部参与黑加油站(点)的经营及充当幕后保护伞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追究党政纪处分。
供电公司:配合各乡(镇)做好无证无照加油站(点)的断电工作。
乡(镇):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要求,强化属地管理职能,负责辖区无证无照加油站(点)的拆除取缔工作;对无证无照加油站(点)进行日常监管,谨防整治后死灰复燃,确保属地成品油市场健康。
中石化、中石油: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带头作用,指导所属加油站(点)自查自纠;专项整治活动期间要负责组织技术人员、车辆、水泥等物资配合各职能部门、乡(镇)做好无证无照加油站(点)的加油机拆除、非法油品抽取、油罐填埋等工作;并做好油品国V升级保障合格油品正常供应,满足社会需求,避免出现油品短缺现象。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要充分认清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和安全生产面
临的严峻形势,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和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成立专项整治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要认真研究制定具体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二)铁腕执法。各乡(镇)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格执法,特别是对无证无照加油站(点)、流动售油车非法售油等坚决予以取缔。要通过铁腕执法,强化专项行动成效,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建档造册,依法提出处理意见,该处罚的处罚,该追责的追责。
(三)高效运转。各乡(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统一开展行动,切实负起责任,加大工作力度,本着对社会、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对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应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确保实效。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分赴各乡(镇)进行督导检查,对照清单,逐一进行检查,通过实地检查,掌握真实情况,确保形成可检查、可实录的专项整治成果。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集中整治工作。在认真履行职责的同时,要相互沟通,密切配合,联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采用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精力、集中治理和集中反馈的办法开展集中整治活动,达到专项整治效果,使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和成品油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五)长效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要建立成品油市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使打击、取缔无证无照加油站(点)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促进我县成品油经营市场安全、健康、有序发展。
封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