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时间:2017年03月27日 点击次数:6929
封政文〔2017〕3号
为保障公共安全,减少我县空气污染,创优生活环境,推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县城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内容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北至工业三路、东风路,南至天然渠,东至东干道,西至西环路、封曹西路。禁放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及种类
自2017年1月1日起,在禁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放烟花爆竹的方式
采取“政府组织、部门联动、基层实施、社会参与”的方式。
四、执法主体及处罚
在禁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安监、城管、工商、消防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县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封丘县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日
封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日印发
为保障公共安全,减少我县空气污染,创优生活环境,推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县城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内容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北至工业三路、东风路,南至天然渠,东至东干道,西至西环路、封曹西路。禁放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及种类
自2017年1月1日起,在禁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放烟花爆竹的方式
采取“政府组织、部门联动、基层实施、社会参与”的方式。
四、执法主体及处罚
在禁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安监、城管、工商、消防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县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封丘县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日
封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