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封环罚决字〔2021〕第092号
时间:2021年05月10日 点击次数:13323
封丘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685667448J(1-1)
住 所:封丘县应举镇后蒋寨村
法定代表人:汪希亮
执法人员吴树勇、王森对位于封丘县应举镇后蒋寨村的封丘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检查时发现,该厂在垃圾填埋过程中未规范采取臭气污染防治措施。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 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有效防止恶臭气体排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厂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规则,你厂的违法行为不存在免予、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
我局于2021年4月26日向你厂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21〕第092号),告知你厂对我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21年4月27日你厂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厂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也未到我局法治信访室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要求,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21〕第092号)和《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未按照规定设置合理防护距离,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有效防止恶臭气体排放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规则(修订),该行为适用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表33),首要裁量因素为违法事实(未按要求规范采取臭气污染防治措施裁量等级为2);其余裁量因素共4个,分别为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企业规模(该单位从业人员12人,参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单位划分办法(2017)》认定该单位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明确裁量基准计算公式中各项指标内容如下: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该值为10万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下限可以为零(该值为2万元);
A: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标注★的首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确定首要裁量等级为2);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此违法行为裁量因素共5项,除去标注★的首要裁量因素外,其余裁量因素个数为4);
Bi: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结合上述案情,B1=1,B2=1,B3=1,B4=1)。
经过裁量基准计算公式计算后金额为4.4万元。本机关决定对你厂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4.4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厂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封丘县环境保护局法制信访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然后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账号:25700001200000079),交款后到封丘县环境保护局法制信访室开具罚款票据。
你厂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封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规定执行。
2021年5月6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685667448J(1-1)
住 所:封丘县应举镇后蒋寨村
法定代表人:汪希亮
执法人员吴树勇、王森对位于封丘县应举镇后蒋寨村的封丘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检查时发现,该厂在垃圾填埋过程中未规范采取臭气污染防治措施。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 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有效防止恶臭气体排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厂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规则,你厂的违法行为不存在免予、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
我局于2021年4月26日向你厂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21〕第092号),告知你厂对我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21年4月27日你厂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厂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也未到我局法治信访室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要求,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21〕第092号)和《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未按照规定设置合理防护距离,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有效防止恶臭气体排放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规则(修订),该行为适用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表33),首要裁量因素为违法事实(未按要求规范采取臭气污染防治措施裁量等级为2);其余裁量因素共4个,分别为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企业规模(该单位从业人员12人,参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单位划分办法(2017)》认定该单位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明确裁量基准计算公式中各项指标内容如下: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该值为10万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下限可以为零(该值为2万元);
A: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标注★的首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确定首要裁量等级为2);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此违法行为裁量因素共5项,除去标注★的首要裁量因素外,其余裁量因素个数为4);
Bi: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结合上述案情,B1=1,B2=1,B3=1,B4=1)。
经过裁量基准计算公式计算后金额为4.4万元。本机关决定对你厂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4.4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厂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封丘县环境保护局法制信访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然后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账号:25700001200000079),交款后到封丘县环境保护局法制信访室开具罚款票据。
你厂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封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规定执行。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