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封环罚决字〔2021〕第129号
时间:2021年07月02日 点击次数:14018
封丘县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7274172373614
住 所:河南省封丘县北干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齐振岳
执法人员张永超、李小冬对位于封丘县北干道东段的封丘县人民医院检查时,发现该医院不按照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活动。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 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院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规则,你院的违法行为不存在免予、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
我局于2021年6月22日向你院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21〕第129号),告知你院对我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21年6月22日你院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你院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也未到我局法治信访室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要求,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21〕第129号)和《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规则(修订),该行为适用专项处罚裁量基准(六)辐射污染防治类序号2,首要裁量因素为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裁量等级为3);其余裁量因素共5个,分别为涉及放射种类(“Ⅱ类射线装置”,裁量等级为3)、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分类 (乙类工作场所,裁量等级为3)、工作场所(“有防护措施”,裁量等级为1),违法持续时间(“两年以上”,裁量等级为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明确裁量基准计算公式中各项指标内容如下: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结合表1,该值为10万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下限可以为零(结合表1,该值为1万元);
A: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结合表1中标注★的首要裁量因素:违法所得不足10 万元,确定首要裁量等级为3);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结合表1,此违法行为裁量因素共6项,除去标注★的首要裁量因素外,其余裁量因素个数为5);
Bi: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结合上述案情和表1,B1=3,B2=3,B3=1,B4=5,B5=1)。
经过裁量基准计算公式计算后金额为6.04万元。本机关决定对你院作出: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1.0015万元;3、处罚款6.04万元的行政处罚,合并处罚款7.0415万元。
你院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封丘县环境保护局法制信访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然后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账号:25700001200000079),交款后到封丘县环境保护局法制信访室开具罚款票据。
你院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封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规定执行。
2021年6月30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7274172373614
住 所:河南省封丘县北干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齐振岳
执法人员张永超、李小冬对位于封丘县北干道东段的封丘县人民医院检查时,发现该医院不按照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活动。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 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院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规则,你院的违法行为不存在免予、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
我局于2021年6月22日向你院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21〕第129号),告知你院对我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21年6月22日你院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你院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也未到我局法治信访室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要求,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21〕第129号)和《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规则(修订),该行为适用专项处罚裁量基准(六)辐射污染防治类序号2,首要裁量因素为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裁量等级为3);其余裁量因素共5个,分别为涉及放射种类(“Ⅱ类射线装置”,裁量等级为3)、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分类 (乙类工作场所,裁量等级为3)、工作场所(“有防护措施”,裁量等级为1),违法持续时间(“两年以上”,裁量等级为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明确裁量基准计算公式中各项指标内容如下: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结合表1,该值为10万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下限可以为零(结合表1,该值为1万元);
A: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结合表1中标注★的首要裁量因素:违法所得不足10 万元,确定首要裁量等级为3);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结合表1,此违法行为裁量因素共6项,除去标注★的首要裁量因素外,其余裁量因素个数为5);
Bi: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结合上述案情和表1,B1=3,B2=3,B3=1,B4=5,B5=1)。
经过裁量基准计算公式计算后金额为6.04万元。本机关决定对你院作出: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1.0015万元;3、处罚款6.04万元的行政处罚,合并处罚款7.0415万元。
你院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封丘县环境保护局法制信访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然后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账号:25700001200000079),交款后到封丘县环境保护局法制信访室开具罚款票据。
你院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封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规定执行。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