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封环罚决字〔2021〕第160号
时间:2021年08月27日 点击次数:10270
新乡马氏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834080956
住 所:封丘县陈桥镇时寺村
法定代表人:马增林
执法人员蔡永修、姜松对位于封丘县陈桥镇时寺村的新乡马氏皮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年加工羊皮蓝湿皮300万张项目,产生恶臭气体的脱毛车间未按照规范有效防治恶臭气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规则,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不存在免予、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
我局于2021年8月10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21〕第160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21年8月11日你公司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也未到我局法治信访室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21〕第160号)和《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规则(修订),该行为适用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表33),首要裁量因素为违法事实(未按要求规范采取臭气污染防治措施裁量等级为2);其余裁量因素共4个,分别为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企业规模(该单位从业人员74人,参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单位划分办法(2017)》认定该单位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两年内受到过同类处罚1次”,裁量等级为3)、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明确裁量基准计算公式中各项指标内容如下: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该值为100000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下限可以为零(该值为10000元);
A: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标注★的首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确定首要裁量等级为2);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此违法行为裁量因素共5项,除去标注★的首要裁量因素外,其余裁量因素个数为4);
Bi: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结合上述案情,B1=1,B2=2,B3=3,B4=1)。
经过裁量基准计算公式计算后金额为43750元。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四万三千七百五十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25700001200000079)或者通过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封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23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834080956
住 所:封丘县陈桥镇时寺村
法定代表人:马增林
执法人员蔡永修、姜松对位于封丘县陈桥镇时寺村的新乡马氏皮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年加工羊皮蓝湿皮300万张项目,产生恶臭气体的脱毛车间未按照规范有效防治恶臭气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规则,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不存在免予、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
我局于2021年8月10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21〕第160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21年8月11日你公司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也未到我局法治信访室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21〕第160号)和《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规则(修订),该行为适用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表33),首要裁量因素为违法事实(未按要求规范采取臭气污染防治措施裁量等级为2);其余裁量因素共4个,分别为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企业规模(该单位从业人员74人,参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单位划分办法(2017)》认定该单位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两年内受到过同类处罚1次”,裁量等级为3)、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明确裁量基准计算公式中各项指标内容如下: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该值为100000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下限可以为零(该值为10000元);
A: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标注★的首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确定首要裁量等级为2);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此违法行为裁量因素共5项,除去标注★的首要裁量因素外,其余裁量因素个数为4);
Bi: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结合上述案情,B1=1,B2=2,B3=3,B4=1)。
经过裁量基准计算公式计算后金额为43750元。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四万三千七百五十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25700001200000079)或者通过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封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