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封环罚决字〔2021〕第178号
时间:2021年08月27日 点击次数:44961
封丘县顺安门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0947886002
住 所:封丘县黄德镇大关村
法定代表人:冯顺安
执法人员王立松、孙文超对位于封丘县黄德镇大关村的封丘县顺安门业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年产5000樘安全门、4000套钢板街门项目未依法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规则,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不存在免予、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
我局于2021年8月12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21〕第178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1年8月13日你公司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也未到我局法治信访室进行陈述申辩,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21〕第178号)和《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规则(修订),该行为适用通用处罚裁量基准,首要裁量因素为违法事实(“一般”,裁量等级为1);其余裁量因素共4个,分别为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发生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违法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裁量等级为3)。
明确裁量基准计算公式中各项指标内容如下: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该值为5万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下限可以为零(该值为0万元);
A: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标注★的首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确定首要裁量等级为1);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此违法行为裁量因素共5项,除去标注★的首要裁量因素外,其余裁量因素个数为4);
Bi: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结合上述案情,B1=1,B2=1,B3=1,B4=3)。
经过裁量基准计算公式计算后金额为12500元。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一万二千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25700001200000079)或者通过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封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23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0947886002
住 所:封丘县黄德镇大关村
法定代表人:冯顺安
执法人员王立松、孙文超对位于封丘县黄德镇大关村的封丘县顺安门业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年产5000樘安全门、4000套钢板街门项目未依法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规则,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不存在免予、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
我局于2021年8月12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21〕第178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1年8月13日你公司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也未到我局法治信访室进行陈述申辩,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21〕第178号)和《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规则(修订),该行为适用通用处罚裁量基准,首要裁量因素为违法事实(“一般”,裁量等级为1);其余裁量因素共4个,分别为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发生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违法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裁量等级为3)。
明确裁量基准计算公式中各项指标内容如下: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该值为5万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下限可以为零(该值为0万元);
A: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标注★的首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确定首要裁量等级为1);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此违法行为裁量因素共5项,除去标注★的首要裁量因素外,其余裁量因素个数为4);
Bi: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结合上述案情,B1=1,B2=1,B3=1,B4=3)。
经过裁量基准计算公式计算后金额为12500元。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一万二千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25700001200000079)或者通过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封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