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废止封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封丘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2025年第16次会议研究意见及封丘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封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封政土〔2026〕2号),我局于2026年1月8日向封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封丘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通知》,收回2025年1月16日签发的编号410727-HB-2025-01号《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该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封丘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1月14日
豫公网安备410727020001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