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住管·以案释法】F公司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擅自施工案
案件简介:
2026年2月10日,封丘县城市综合执法局接燃气有限公司反映:F公司在位于封丘县应举镇高标准农田建设施工过程中,损坏燃气管道造成少量燃气泄漏。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及后续调查询问确认:在事故发生之前,该公司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挖掘作业时,未与燃气公司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施工中亦未通知燃气公司前往现场进行旁站监护,直接导致地下燃气管道受损泄漏,对周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处理过程:
案发当日,执法人员现场对涉事公司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立即修复管道并补充燃气管线保护协议。涉事公司当日完成管道修复,次日与燃气企业补签保护协议。2026年3月24日和31日,执法机关分别对燃气企业及涉事建设公司进行调查询问,锁定其违法事实。因该行为造成燃气设施损害,存在安全隐患,符合《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经履行法定程序后,依法对F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60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涉事公司已依法缴纳罚款并结案。
法条速递: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案例警示:
地下燃气管网是城市运行的“生命线”,具有隐蔽性强、破坏后果严重的特点。近年来,随着各类工程项目增多,第三方施工“野蛮开挖”已成为威胁燃气安全的重要风险点。部分施工单位为了赶工期、省成本,往往抱有侥幸心理,不履行管线交底和旁站制度,盲目动用机械开挖,极易引发燃气泄漏、爆燃等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燃气安全无小事,法律底线不容触碰。各建设、施工单位在进行涉气施工前,必须严格落实“先探后挖”原则,主动与燃气企业对接,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严格落实旁站监护。任何心存侥幸、擅自施工破坏燃气设施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全县各相关企业应以此为鉴,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共同守护城市燃气安全。
豫公网安备410727020001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