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废止封丘县交通运输局料场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封丘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2025年第16次会议研究意见、《封丘县人民政府关于无偿收回封丘县交通运输局料场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封政土〔2026〕7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约定,我局于2026年3月6日向封丘县交通运输局作出《封丘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通知》,收回1998年4月30日签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该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封丘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3月6日
豫公网安备410727020001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