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权威,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26号)等有关规定和上级文件要求,对我县出台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废止结果公布如下:
一、《封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封丘县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项目投资的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封政办〔2021〕55号);
二、《封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发区、乡(镇)园区企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扶持办法(试行)>》(封政办〔2023〕25号);
三、《封丘县关于实行劳动密集型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办法的通知(试行)》(封政办〔2023〕24号)。
对以上三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凡宣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附件:封丘县人民政府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封丘县人民政府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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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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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封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封丘县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项目投资的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 |
封政办〔2021〕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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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封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发区、乡(镇)园区企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扶持办法(试行)>》 |
封政办〔2023〕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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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封丘县关于实行劳动密集型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办法的通知(试行)》 |
封政办〔2023〕24号 |
豫公网安备410727020001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