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封丘县帮扶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封丘县帮扶资产处置实施办法》已经2026年4月3日县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封丘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6日
封丘县帮扶资产处置实施办法
为规范帮扶资产处置,防止资产流失或被侵占,按照《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21〕33号)和《关于落实“四个一批”要求扎实推进帮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豫农文〔2024〕59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帮扶资产,是指2013年以来利用各级财政扶贫(衔接)资金、统筹整合资金形成的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不包括到户类资产)。其中,公益性资产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农村供水、环卫公厕、电力设备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服务的固定资产;经营性资产包括设施农业、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光伏扶贫电站、扶贫车间、电商扶贫、旅游扶贫等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以及投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经济组织支持其带贫发展所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
第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帮扶资产可以进行处置:
一是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实需要的资产;
二是因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造成损毁、灭失的资产;
三是经充分研究论证长期闲置确实无法盘活的资产;
四是经充分研究论证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需报废的资产;
五是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等会计上需要处理的资产;
六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合并分立、登记事项变动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七是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经资产权属主体充分论证确需处置的,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政策法规,依法依规按程序履行相应审批手续予以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帮扶资产。
第四条 确权到村集体的帮扶资产,按照资产原值实行分级处置。
(一)单项资产原值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由村集体采取“四议两公开”程序,研究资产处置意见,按照“村集体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县主管部门备案”程序进行处置。
(二)单项资产原值在3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处置意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后,按照“村集体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主管部门审批”程序进行处置。
(三)单项资产原值在50万元以上的,处置意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后,按照“村集体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主管部门复核、县人民政府(或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程序进行处置。
第五条 现行集体资产确权到乡镇或行业部门的,应及时变更权属为对应的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今后如需进行处置时,再按集体资产进行处置。
第六条 帮扶资产处置严格履行公告公示程序,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属于村集体的帮扶资产,处置结果由村集体及时进行公示;属于乡镇或行业部门的帮扶资产,处置结果由乡镇或行业部门及时进行公示。
第七条 帮扶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转让、划转、置换、报废、核销和变更属性等。
转让:资产权属主体通过买卖对资产所有权进行有偿转移的行为。
划转:在不改变帮扶项目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划转方式变更帮扶项目资产所有权的行为。
置换:资产权属主体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
报废: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帮扶项目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核销: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帮扶项目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变更属性:由于市场环境、位置等原因长期闲置,可以根据乡村需求,将经营性资产变更为公益性资产,改建为乡村公共场所。
第八条 集体资产单项资产原值30万以上,以及资产价值难以确定或存在争议的,村集体或乡镇要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资产价值后,再行处置。
第九条 帮扶资产处置实行“一资产一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帮扶资产处置台账,确保资产处置有据可查。帮扶资产处置完成以后,县、乡镇、村三级在30天内及时更新帮扶资产台账和全国信息系统数据。
第十条 处置收入由资产权属主体按照原资金使用方向进行使用管理,主要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用于项目建设且形成资产的,及时纳入帮扶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确权到村集体的帮扶资产处置收入,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实行统一核算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豫公网安备41072702000103号
